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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車難,難停車,已經成為當下城市生活的一個頑疾。而更讓車主惱火的是,交了停車費,車被刮損或者丟失後,卻不知該找誰維權。除卻前支票借款述問題,當下小區停車收費說漲價就漲價,也成了不少車主頭疼的事。為此,本報今天專門請來幾位律師嘉賓給廣大市民詳解小區停車發生糾紛時如何維權的相關法律問題。
  典型案例
  案找房子例1 住戶夜半丟摩托 物業推諉拒絕擔責
  今年2月26日上午,城關區飛天家園A區好房網19號樓住戶趙女士反映,半個多月前,她放在樓下的一輛價值9000餘元的三輪摩托車丟失,向物業公司反映,但對方推諉不管。不得已,她向東湖派出所報了案。
  據介紹,整合負債2月7日早晨趙女士發現摩托車被盜後,值班保安告訴她,沒有發現她的摩托車何時被盜,趙女士要求看小區監控錄像,保安又稱監控出了故障。趙女士說,她是小區住戶,每月除了按時交物業費外,還交50元錢的停車費。飛天家園同泰物業公司梁經理告訴記者,當晚有值夜班的保安,但沒有抓住偷車賊。他表示,公司將配合警方處理好這件事。
  案例2 小區支票貼現交錢停車卻被盜 業主狀告物業索賠
  2009年4月,張輝購買了一輛五菱麵包車後,一直將車停放在明仁花園小區的停車場內,並每月按時繳納停車費70元。2010年2月28日晚,張輝去車上取東西時,發現車不見了。向公安機關報案,但案件一直沒有偵破。由於張輝沒有購買車輛被盜搶保險,遂找到蘭州伊真物業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但物業公司認為,物業對小區內車輛沒有保管義務,不應承擔業主車輛丟失的賠償責任。索賠無望,張輝將蘭州伊真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車款4.6萬元以及其他經濟損失5.5萬元。七里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蘭州伊真物業公司賠償張輝丟失車輛價款4.6萬元。宣判後,物業公司提出上訴。
  專家說法
  主持人: 本報記者 趙野
  嘉賓: 甘肅合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鵬
  甘肅銀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魏晉雙
  甘肅西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蒲夏煜
  主持人:小區內停車被盜,小區物業到底有沒有責任?
  王鵬:對於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關係。一般來說,購房者在入住的時候,要辦理有關手續,其中一項就是和物業公司簽訂“業主公約”,屬於合同的性質。在公約中,明確了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了物業公司的職責。簡而言之,一般是業主要按期繳納管理費,遵守有關規定;物業公司收取費用,提供清潔、維修、綠化養護、保安等服務。其次,如果要物業公司承擔賠償失竊物品的責任,則要看是否存在過錯行為,這就要看“業主公約”中是否明確了物業公司在業主失竊的情況下要賠償損失。如果有這樣的約定而且物業公司的工作中存在過錯,業主才可以向物業公司要求賠償。
  主持人:如果車在小區內丟失或者刮損,小區物業該承擔何種責任?
  魏晉雙:通常,業主與物業公司會簽訂入住合同,該合同是物業公司對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承諾以及業主願意接受服務和物業管理的明確表示。但是雙方如果並未就業主的財產由物業公司保管簽訂過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約定,物業公司也就無保管該業主家庭財物的義務。因此,儘管物業公司對小區的安全負有日常管理義務,但其所承擔的小區安全防範只是協助義務。業主財產遭損,物業公司應當承擔什麼責任,這個問題需要具體事情具體分析,如物業公司履行了正常的治安任務,則物業公司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蒲夏煜:根據保管合同的特點,需要保管人能控制車輛的自由移動,且具有返還車輛的特征。所以,通常情況下,小區業主在小區內停車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與物業公司之間形成保管合同關係。但是,若是在全封閉式停車場中,車主將能夠控制車輛轉移的車鑰匙及行車證等交付給保管人後,完成對保管車輛的交付,那麼保管合同是可以成立的。
  此外,一般業主所交的一定金額的停車費是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場地車位進行管理和定額收費,而非保管合同的費用。但並不是說所有的物業公司在這樣的情況下都不承擔業主財物丟失的責任,若能舉證證明物業公司在管理過程中未履行合同約定,導致車輛失竊或與車輛失竊存在一定因果關係,則可請求物業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主持人:目前物業公司亂收費現象比較普遍,對於物業公司收取停車費的問題,蘭州市有哪些相關規定呢?
  魏晉雙:《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都分別對小區車位的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2012年11月16日蘭州市物價局出台了《蘭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專門針對停車收費的問題作出了規定,不得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中有兩種情形:各類停車場(住宅區除外)停放時間不足10分鐘的車輛;進入住宅區停車場停車不足30分鐘的車輛。
  王鵬:目前,蘭州市小區停車位產權歸屬情況大致有以下幾種:一、產權屬於開發商;二、停車位屬於人防工程產權,屬於政府;三、產權屬於小區全體業主。第一、二種情況依照誰投資誰獲利的原則,收費定價權在開發商一方,業主可以通過購買地下車庫而取得車庫的使用權,第三種情況則只存在於小區建成後因車位不夠,臨時占用道路、綠地的停車位,也是現在小區內存在矛盾和爭議最大的情況。
  蒲夏煜:按照我國物權法相關規定,地上公共的道路用作停車用的,其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但地面停車還牽扯到管理成本,而法律法規並未對此有相關規定。但小區物業漲價之前要經過當地物價部門的審批,之後需向住戶公示審批文件,不得擅自調價。
  主持人:小區業主同物業公司之間就停車及收費問題發生糾紛時,該採取何種方式維權?
  魏晉雙:因停車及收費與物業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協商、調解、仲裁、訴訟這四條途徑來解決。糾紛一經立案,就成為案件,對案件的合法處理屬於事後解決糾紛的辦法。協商和解是由物業管理糾紛當事人雙方或多方,依據有關法規“業主公約”和所訂合同中規定,直接進行磋商,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在自願互諒、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共同商量達成一致意見,按照各自過錯的有無、大小和對方受損害的程度,自覺承擔相應的責任,以便及時地自行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的一種處理糾紛的方式。
  蒲夏煜:但需要業主註意的是,糾紛發生後,需要看此前簽訂的“業主公約”或者收費合同中對此項是否有明確規定,比如有無車輛保全規定?車輛若因非車主原因發生丟失或刮擦後找不到肇事者時,物業是否承擔責任?對有明確規定的,按照合同約定雙方履行自己的義務和責任,若溝通不成,可選擇魏律師提到的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若遇到物業無故提高停車費,業主可以向相關部門(如市長熱線、物價部門電話)投訴。
  王鵬:發現汽車丟失後,業主需第一時間報警,然後聯繫物業,調取車輛丟失路段的監控視頻,這就需要業主把自有車輛的相關證件、號碼提前備存。報警後,若在規定期限內不能破案,業主買了保險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賠償。若車輛出現刮擦,業主需要及時和車輛保險公司取得聯繫,與此同時,聯繫物業調取車輛停駛路段的監控視頻,看能否找到肇事者,找不到的話,車輛受損可由受保公司賠償。發生這兩類事件後,業主在進行上述前提的基礎上,也可根據“業主公約”里對此項的約定和物業洽談具體賠償事宜。  (原標題:小區停車遭遇糾紛,該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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